一、医疗机构申请医保定点协议管理
按照重庆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医保发【2021】34号)文件要求,医疗机构申请医保定点需提交以下资料:
1.《重庆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申请表》(加盖单位公章)(见附件1);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中医诊所备案证》或《军队医疗机构为民服务许可证》、《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3.医技人员资格证、执业证复印件及劳动合同复印件;
4.与医保政策对应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文本(医保管理制度、财务制度、统计信息管理制度、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
5.医保基金的预测性分析报告;
6.银行出具基本存款账户信息(加盖公章,如户名与机构名称不符需加盖两个单位公章并作说明);
7.开展生育保险医疗服务需提供:
(1)重庆市职工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申请表(加盖单位公章)(见附件2);
(2)《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许可证》、《计划生育手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
(3)生育或产前检查医疗服务的诊疗科目清单,生育医疗服务的技术、医疗设施、设备和仪器证明材料。
二、申请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基本要求
1.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中医诊所备案证的医疗机构,以及经军队主管部门批准有为民服务资质的军队医疗机构持相应证件并正式运营至少3个月。
2.至少有1名取得医师执业证书、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或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且第一注册地在该医疗机构的医师。
3.主要负责人负责医保工作,配备专(兼)职医保管理人员;100张床位以上的医疗机构应设内部医保管理部门,安排专职工作人员。
4.具有符合医保协议管理要求的医保管理制度、财务制度、统计信息管理制度、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等。
5.具有符合医保协议管理要求的医院信息系统技术和接口标准,实现与医保信息系统有效对接,按要求向医保信息系统传送全部就诊人员相关信息,为参保人员提供直接联网结算。设立医保药品、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医用耗材、疾病病种等基础数据库,按规定使用国家统一的医保编码。
6.不予受理定点申请情形:
(1)以医疗美容、辅助生殖、生活照护、种植牙等非基本医疗服务为主要执业范围的;
(2)基本医疗服务未执行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制定的医药价格政策的;
(3)未依法履行行政处罚责任的;
(4)以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申请定点,自发现之日起未满3年的;
(5)因违法违规被解除医保协议,未满3年或已满3年但未完全履行行政处罚法律责任的;
(6)因严重违反医保协议约定而被解除协议未满1年或已满1年但未完全履行违约责任的;
(7)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被列入失信人名单的以及曾因严重违法违规导致原定点零售药店被解除医保协议,未满5年的;
(8)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被列入失信人员名单的;
(9)申报后经整改再次评估不合格,再次评估之日起未满1年的;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予受理的情形。
定点医疗机构是指自愿与各级经办机构签订医保协议,为参保人员提供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医保协议是指由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经协商谈判而签订的,用于规范医疗服务行为以及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及责任等内容的协议。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医保局公布的《医 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