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的执业登记,由批准其设置的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不需要办理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的医疗机构的执业登记,由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已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诊所备案凭证》、《中医诊所备案证》的医疗机构,如果登记的经营地址发生变动,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医疗机构必须向发证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提交变更申请,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按规定予以审核,符合要求的发放新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诊所备案凭证》、《中医诊所备案证》。医疗机构在未取得新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诊所备案凭证》、《中医诊所备案证》前不得在新址开展诊疗活动。
一、变更办理流程
1、收件
办理结果: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场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在受理通知书上告知申请人向相关行政机关提出申请;3.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4.不能当场审查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出具收件通知书,五日内审查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包含具体补正要求的一次性告知通知书;5.能当场判断申请材料需要补正的,应当场出具一次性告知通知书。
审查标准:
1.核对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2.依据办事指南中材料清单逐一核对是否齐全;3.核对每个材料是否涵盖材料要求中涉及的内容和要素。
2、受理
办理结果:1.能当场受理或通过当场补正达到受理条件的,直接进入受理步骤,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2.根据一次性告知通知书内容进行补正后达到受理条件的,出具决定受理通知书;3.收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未收到一次性告知通知书的,从收件之日起即为受理。
审查标准:
1.核对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2.依据办事指南中材料清单逐一核对是否齐全;3.核对每个材料是否涵盖材料要求中涉及的内容和要素。
3、审查
办理结果:审查(8个工作日,不含现场审查10个工作日和业务整改的特殊程序时限):受理后,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提出初审意见;指派两名工作人员或者组织专家现场审查,形成《现场笔录》或《专家现场评估意见》,若专家提出整改意见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出具整改意见通知书,申请人应当按照要求落实整改;整改完毕后,将整改报告书面报送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审查标准:
申请材料是否齐全并符合相关规定。
4、决定
办理结果:决定(4个工作日):部门负责人根据审查意见及材料进行审批,准予许可的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予许可的核发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审查标准:
复核审查步骤阶段提出的初步意见。
5、制证
办理结果:《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 不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送达方式:
窗口领取、代理人送达、委托送达、公告送达、邮寄送达
6、送达
办理结果:1.准予行政许可的颁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2.不予行政许可的颁发《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送达方式:
审批系统自动短信通知申请人审批结果和领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或者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申请人需带齐网上提交的申请资料到办事大厅领取。申请人可以通过邮寄、自行领取、委托他人领取等方式领取结果。凭《收件回执》等凭证原件领取。 如《收件回执》等凭证原件遗失的,应当提交医疗机构负责人的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验原件)。如是委托办理的,除上述材料外,还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和被委托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验原件)。
二、医疗机构变更地址需提供以下材料:(具体以各省政务服务网上的要求为准)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医疗机构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
2、申请报告:写明申请变更登记的原因和理由;
3、《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诊所备案凭证》《中医诊所备案证》原件;
4、医疗机构执业许可变更承诺书(可参考模板,诊所不需提交)
5、非法人办理请提交授权委托书和委托人、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6、新址业务用房的平面图(需标明面积);
7、新址产权证明复印件,如果产权不是设置人的,需提交产权人身份证复印件和租赁合同;
8、医疗机构执业场所的使用证明材料(租赁的,需提交场所业主同意作为医疗用房的书面意见。诊所不需提交)
9、变更后的营业执照正副本的复印件;
10、核准变更登记通知书;
11、医疗机构配备的医技人员名录表;
12、医疗机构设备清单。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自受理执业登记申请之日起45日内,根据本条例和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予以登记,发给《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审核不合格的,将审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