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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广告许可证办理流程|诊所、门诊、医院、医疗美容广告备案办理
发布时间:2025-03-26 15:35:41

根据《广告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医药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医疗广告,是指利用各种媒介或者形式直接或间接介绍医疗机构或医疗服务的广告。 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申请医疗广告审查。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不得发布医疗广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医疗广告的监督管理。由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负责医疗广告的审查,并对医疗机构进行监督管理。

 

一、医疗广告内容仅限于以下项目:

1、医疗机构第一名称;

2、医疗机构地址;

3、所有制形式;

4、医疗机构类别;

5、诊疗科目;

6、床位数;

7、接诊时间;

8、联系电话。

1)至(6)项发布的内容必须与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核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其副本载明的内容一致。

 

二、医疗广告的表现形式不得含有以下情形:

1、涉及医疗技术、诊疗方法、疾病名称、药物的;

2、保证治愈或者隐含保证治愈的;

3、宣传治愈率、有效率等诊疗效果的;

4、淫秽、迷信、荒诞的;

5、贬低他人的;

6、利用患者、卫生技术人员、医学教育科研机构及人员以及其他社会社团、组织的名义、形象作证明的;

7、使用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名义的;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三、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应当向其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医疗广告审查申请表》;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原件和复印件,复印件应当加盖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公章;

3、医疗广告成品样件。电视、广播广告可以先提交镜头脚本和广播文稿。

中医、中西医结合、民族医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应当向其所在地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申请。

 

医疗机构篡改《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内容发布医疗广告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应当撤销《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并在一年内不受理该医疗机构的广告审查申请。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撤销《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后,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理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知同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依法予以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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