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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每日新闻|流感居首位,新冠第二;建议呼吸道疾病症状较轻患儿首选基层医疗机构等就诊
发布时间:2023-11-24 18:05:42

医疗每日最新资讯


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综合组:预计流感将出现全国冬春季流行高峰

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发布通知,要求各地做好冬春季新冠病毒感染及其他重点传染病防控工作。《通知》指出,冬春季是新冠、流感、诺如病毒胃肠炎等传染病以及肺炎支原体感染等疾病高发季节。目前全国新冠疫情形势总体平稳,但冬季我国新冠疫情仍存在反弹风险。2023年10月以来,我国流感、肺炎支原体感染活动逐步增强,预计流感将出现全国冬春季流行高峰,肺炎支原体感染未来一段时间在部分地区仍将持续高发。今冬明春我国可能面临新冠、流感、肺炎支原体感染等多种呼吸道疾病叠加流行的局面。


国家卫健委:建议呼吸道疾病症状较轻患儿首选基层医疗机构等就诊

11月23日,国家卫生健康委相关负责人表示,为了应对各地呼吸道疾病进入高发期的情况,国家卫生健康委指导各地加强统筹调度,落实分级诊疗制度,发挥医联体作用加强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技术指导,提高一般性感染的诊疗能力和重症识别转诊效率。同时指导各地对外公布了本地区可以提供儿科诊疗服务的医疗机构信息,方便就近就医。专家指出,大医院人员密集、等候时间长,交叉感染风险较高,建议症状较轻的患儿首选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医院儿科等就诊,在儿童专科医院就诊明确诊疗方案以后,也可以通过医联体转诊到基层医疗机构进行后续治疗或居家治疗。


国务院:支持符合条件的外籍及港澳台医生在京开设诊所

据中国政府网消息,国务院批复同意《支持北京深化国家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示范区建设工作方案》(下称《方案》)。《方案》提出,健康医疗服务领域。支持符合条件的外籍及港澳台医生在京开设诊所。探索对干细胞与基因领域医药研发企业外籍及港澳台从业人员的股权激励方式。支持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开展干细胞等临床试验。支持干细胞与基因研发国际合作。促进在京港澳企业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服务便利化。


谨防婴幼儿感染呼吸道合胞病毒

近期,流感、呼吸道合胞病毒、腺病毒似乎已取代支原体,成为新一轮感染高峰的主要病原体。北京市疾控中心副主任、流行病学首席专家王全意介绍,从呼吸道病原学监测结果来看,当前北京市全人群呼吸道感染报告病例数居前三的依次为流感、鼻病毒感染、呼吸道合胞病毒感染。


辽宁中医药条例表决通过

近日,辽宁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表决通过《辽宁省中医药条例》。《条例》共8章61条,从规范、保护、促进、鼓励4个方面全面系统地规范了中医药服务、中药保护与产业发展、中医药传承与创新、中医药人才培养等内容。《条例》将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家流感中心:上周全国报告205起流感样病例暴发疫情

11月23日,国家流感中心发布第46周(11月13日-19日)流感监测周报。监测数据显示,南、北方省份流感病毒检测阳性率持续上升,以A(H3N2)亚型为主,其次为B(Victoria)系。全国报告205起流感样病例暴发疫情。南方省份哨点医院报告的ILI%为6.4%,高于前一周水平(5.5%),高于2020~2022年同期水平(3.7%、3.4%和3.0%)。北方省份哨点医院报告的ILI%为6.2%,高于前一周水平(5.0%),高于2020~2022年同期水平(2.5%、2.8%和2.1%)。流感样病例(influenza-like illnesses, ILI)并不全是流感病例,它指的是在哨点医院监测到的体温≥38、伴有咽痛或咳嗽的病例。ILI%是流感样病例占门急诊病例总数百分比,可以反映出类似流感的呼吸道疾病流行情况。需要注意的是,超6%以上的水平已近达新冠疫情之前往年流感季最高峰时的数据。


多地医院儿科门诊爆满,日接诊人次破万

近期,呼吸道疾病在儿科诊疗领域持续高发,包括诺如病毒、支原体肺炎、合胞病毒、流感、腺病毒等多重传染性疾病。天津市儿童医院两个院区日门急诊量已超过12000人次,连续百余天日门急诊量破万。河南省儿童医院三个院区每天门急诊量持续在10000人次以上,医院临时新增设了晚间11个专家门诊,可能会持续整个冬天。清华大学附属北京清华长庚医院儿科门急诊量较2022年同期增长62%,较2023年上半年增长72%。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仁济医院儿科门诊量超过8000人次,与去年同期相比增长175%。北京航空总医院儿科就诊量持续居高不下,日门诊量较往年同期上升30%-50%。各医院加强应对措施,提醒公众注意预防,减少疾病传播。


四川发布安宁疗护服务规范

 近日,四川省卫生健康委、省中医药管理局联合印发《四川省安宁疗护服务规范》,要求扩大安宁疗护服务供给,提高安宁疗护服务质量和水平,进一步规范安宁疗护服务,满足疾病终末期、老年患者全生命周期健康需求。


北京开展防范打击医院“电子黄牛”专项行动

据健康北京消息,当前,冬季呼吸道传染病呈上升趋势,群众就诊需求较高。为保障群众就医,维护医疗秩序,北京市卫生健康委联合公安、经信等部门,坚持攻防结合、技管协同、线上线下联动,聚焦重点医院、重点科室、重点号源、重点时期,开展防范打击医院“电子黄牛”专项行动,最大限度确保号源分配的公平性,最大努力保障群众正常看病就医。


促进“三医”协同发展和治理 持续增进人民群众健康福祉

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国务院副总理刘国中20日至21日到福建三明调研医改工作并主持召开座谈会。他强调,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医改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坚持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促进医保、医疗、医药协同发展和治理,推动新时代新征程深化医改不断取得新进展,持续提高人民健康福祉。


推进国家医疗器械行业数字化转型

为推进国家医疗器械行业数字化转型,“医疗器械行业能力与数字化转型评估与标准化研制工作会议”于近日召开。会议围绕应用建模数据操作系统(MDOS),对国内医疗器械行业数字化能力展开评估进行研讨。这一系统基于“可信数链网”,运用面向数据对象架构(DOA)技术,将数字对象(DO)数据与区块链进行孪生集成。另外,会议还对相关技术标准的研制、跨行政部门的数据打通等工作进行了讨论和规划。


北京第46周传染病报告量明显上涨,流感居首位,新冠第二

11月22日,北京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发布2023年第46周疫情周报,11月13日-11月19日北京市共报告法定传染病18种37293例,较上周增加152%。第46周报告病例数居前5位的病种依次为:流行性感冒、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手足口病、其它感染性腹泻病和病毒性肝炎,共占法定传染病报告发病数的98.7%。


国家药监局通报45批次化妆品不合规

11月23日,国家药监局发布关于45批次不符合规定化妆品的通告(2023年第61号)。在2023年国家化妆品抽样检验工作中,经陕西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等单位检验,产品标签标示为广州市天科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天科染发膏(自然黑)等45批次化妆品不符合规定。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化妆品抽样检验管理办法》,国家药监局要求北京、辽宁、广东省(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上述不符合规定化妆品涉及的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等依法立案调查,责令相关企业立即依法采取风险控制措施并开展自查整改。各省(区、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相关化妆品经营者立即停止经营上述化妆品,依法调查其进货查验记录等情况,对违法产品进行追根溯源;发现违法行为的,依法严肃查处;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广东药监局:持续推进粤港澳大湾区药品监管创新政策落实落地

11月23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就广东建设国家中医药综合改革示范区情况举行发布会。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副局长王玲表示,广东省药品监管局积极推进粤港澳大湾区药品医疗器械监管创新发展。目前,总体目标要求的第一阶段6项重点任务均已全部落地见效。下一步,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锚定粤港澳大湾区“一点两地”战略定位,结合粤港澳大湾区药品医疗器械监管创新发展和广东省建设国家中医药综合改革示范区的要求,持续推进粤港澳大湾区药品监管创新政策落实落地,促进大湾区中药产业高质量融合发展。


株洲市医疗美容行业

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典型案例发布


1.汤某英等人妨害药品管理案

2018年4月初,涉案人员何某志、刘某义、汤某英、彭某刚和肖某东合伙成立株洲某某美容服务公司,销售纹绣、美容产品,同时销售包括“PROAEGIS(业内俗称“金刚”)”、“Romantic(业内俗称“罗曼”)”、“DERMASA(业内俗称“德玛莎”)”、“一米眉眼唇辅助膏(业内俗称“一米”)”等含有麻醉成分且系未取得药品相关批准证明文件的药品。上述5名涉案人员根据协议分工协作,通过淘宝、拼多多等APP联系“金刚”“罗曼”“德玛莎”“一米”药品卖家(在逃),购进上述药品后再自行组装通过微信点对点进行销售。经查明,2022年3月6日至2022年10月31日,何某志、刘某义等5名涉案人员非法销售“金刚”、“罗曼”、“德玛莎”、“一米”等药品共计475899.5元。

经株洲市天元区法院审判,何某志、刘某义、汤某英、彭某刚和肖某东犯妨碍药品管理罪,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分别判处有期徒刑1年2个月。


2.执业助理医师王某并未取得美容外科/美容皮肤科的执业医师资质,单独为患者进行水光针注射的医疗美容活动案

2023年6月27日,执业助理医师王某并未取得美容外科/美容皮肤科的执业医师资质,单独为患者进行水光针注射的医疗美容活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医师未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或者中医药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芦淞区卫健局对当事人王某给予没收违法所得400元,罚款人民币30000元整的行政处罚。


3.谢某未取得相关专业的执业医师资格证,开展非法医疗美容活动案

2023年3月27日,谢某未取得相关专业的执业医师资格证,开展非法医疗美容活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十三条第四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九条非医师行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株洲市卫健委对当事人谢某给予没收违法所得1450元,罚款人民币30000元整的行政处罚。


4.株洲市某医疗美容门诊部违规使用皮肤病与性病专业执业医师开展美容外科中下面部提升术案

2023年8月23日,株洲市某医疗美容门诊部违规使用皮肤病与性病专业执业医师开展美容外科中下面部提升术,违反《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医疗机构不得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规定。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天元区卫生健康局决定对该诊所给予罚款人民币10000元整的行政处罚。


5.株洲某整形美容有限公司涉税案

2019年至2021年间,株洲某整形美容有限公司将美容服务、外科整形等应税收入长期挂往来账,故意隐瞒收入,进行虚假纳税申报,逃避缴纳税款;同时该公司在支付员工年终一次性奖励时,未按要求履行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2023年3月23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及第六十九条的规定,税务部门对该公司在账簿上少列收入、少缴税款的行为定性为偷税,依法追缴税费合计 195177.25元,并处罚款96000.38元。


6.株洲市某医疗美容有限公司芦淞区门诊部违法发布医疗美容广告案

2023年2月20日,株洲市市场监管局调查查明,株洲市某医疗美容有限公司芦淞区门诊部在大厅摆放的广告展架中发布含有“75%的色斑问题,陷入恶性反复”“安全可靠”“1次治疗,优化改善度高达95%”内容的广告,以及广告中利用卫生技术人员刘某某的名义和形象作证明的广告。同时,当事人还存在假冒专利行为、使用未依法注册医疗器械行为、未按说明书要求贮存医疗器械行为、使用未取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进口药品行为、价格欺诈行为、未明码标价行为等。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广告管理办法》《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等有关规定,2023年4月,株洲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没款合计87063元的行政处罚。


7.株洲某整形医疗美容有限公司使用过期医疗器械及价格欺诈案

2023年2月20日,株洲市市场监管局调查查明,株洲某整形医疗美容有限公司提供的价目表上“韩式切开双眼皮”“半肋隆鼻”等项目均标示“原价”“直降优惠”,当事人现场未能提供原价收费记录。同时,在当事人手术室发现的GDZ9651B高频电离子手术治疗仪在执法人员检查时已超过使用期限。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有关规定,2023年5月,株洲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没款合计30000元的行政处罚。


8.株洲某医疗美容有限公司违法发布广告案

2023年2月20日,株洲市市场监管局调查查明,株洲某医疗美容有限公司在经营场所内的广告有“湖南最早取得医美牌照的整形美容机构、湖南唯一35年‘零’医疗事故整形美容机构”等文字表述,同时检查发现经营场所内摆放的“欣德美”宣传展板还有“含麻无痛、专利交联、长效持久”等文字描述。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有关规定,2023年9月,株洲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没款合计20610元的行政处罚。


9.天元区某口腔门诊部发布违法医疗广告、使用过期医疗器械案

2023年3月16日,株洲市天元区市场监管局查明,天元区某口腔门诊部在微信公众号发布视频广告,其内容未经广告审查机关审查,并展示患者治疗前后对比图,在对其现场检查中,发现有过期医疗器械。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及《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有关规定,2023年6月,天元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罚款21980元的行政处罚。


10.醴陵市某美容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23年2月16日,醴陵市市场监管局调查查明,醴陵市某美容店未经授权将“爱思特”及其商标作为商铺招牌进行经营活动。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有关规定。2023年4月10日,醴陵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7000元的行政处罚。(内容来源:株洲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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