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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严规整治医疗美容广告乱象明确规定
发布时间:2024-12-31 13:21:22

合肥严规整治医疗美容广告乱象,守护消费者权益

在当今社会,医疗美容行业蓬勃发展,但与此同时,广告市场的混乱现象也日益凸显,给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带来了潜在威胁。为了重塑医疗美容广告市场的秩序,合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 12 月 26 日重磅出击,依据一系列相关法律法规,针对医疗美容广告活动的各个环节,包括设计、制作、代理、代言以及发布等,发布了极具针对性的规范提示,旨在为消费者营造一个安全、可靠、诚信的医美广告环境。

 

首先,明确医疗美容广告的定义与范畴至关重要。所谓医疗美容广告,即借助特定媒介或形式,直接或间接对医疗美容机构及其服务进行商业推广的广告形式。此类广告从本质上属于医疗广告范畴,这就意味着医疗美容机构作为广告主,必须严格遵循法律规定,在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以及《医疗广告审查证明》这两项关键资质后,才具备发布或委托发布医疗美容广告的合法资格。而且,在委托广告经营者和发布者进行相关操作时,必须主动提供上述两份证明文件以供依法查验,确保整个广告流程的合法性与规范性。同时,无论是广告主,还是广告经营者和发布者,都必须严格遵循核准的广告成品样件内容以及指定的媒体类别来发布广告,坚决杜绝任何篡改内容或擅自改变发布媒体的行为,切实维护广告信息的真实性与权威性。

 

其次,在广告内容方面,合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也制定了详细且严格的规范准则。一方面,广告不得违背社会公序良俗,严禁制造 “容貌焦虑” 这一不良社会风气,坚决避免将容貌与个人能力、品德、财富等因素进行不恰当的关联,无论是负面评价还是正面评价,都不应该在广告中出现,从而营造一个健康、积极、正面的社会审美氛围。另一方面,广告必须严格遵守药品、医疗器械以及广告等相关法律法规,绝不能对未经药品管理部门审批或备案的药品、医疗器械进行广告宣传,也不得宣传未经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审批、备案的诊疗科目和服务项目。同时,对于诊疗效果,广告不能做出任何保证性承诺,更不能利用行业协会、其他社团组织的名义或形象为自身做证明,也不允许使用患者的名义或形象进行诊疗前后效果对比来诱导消费者。此外,广告代言行为也被严格限制,医疗美容广告中出现的类似 “推荐官”“体验官” 等以自身名义或形象为医美服务做推荐证明的,都将被认定为广告代言人,这是不被允许的。同时,也不得以任何变相形式,如 “种草” 软文、知识介绍、体验分享、消费测评、直播视频等,通过互联网发布违法违规的医疗美容广告,并且要坚决禁止向未成年人发送任何形式的医疗美容广告。医疗机构的工作人员也不能利用职务之便,通过各种形式发布医美广告。

 

特别值得注意的是,生活美容机构等非医疗机构被明确禁止发布医疗美容广告。生活美容的广告宣传必须严格遵守规定,不得涉及任何疾病治疗功能,并且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容易使消费者将推销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混淆的用语,避免误导消费者,确保生活美容和医疗美容的界限清晰明确。

 

合肥市市监局郑重提示,各医疗美容机构务必严格依法依规发布广告,否则将面临市场监管部门的严肃查处。同时,市监局也积极呼吁广大人民群众发挥社会监督的重要作用,如果发现任何违法广告线索,可随时拨打 12345、12315 热线进行投诉举报,共同为打造一个清朗、规范的医疗美容广告市场贡献力量,切实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推动医疗美容行业朝着更加健康、有序的方向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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