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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美容违规操作被查,卫生执法罚124万!
发布时间:2023-08-23 16:54:24

01|多家医美工作室被查处,非法行医判罚多

今年2月,杭州市西湖区卫生监督所接到一起医美投诉案件,称“西湖区某公寓内王某(化名)为顾客注射填充玻尿酸时,因麻醉剂使用过量,导致该名顾客昏迷入院。”

经查,王某作为中西医结合专业的执业助理医师,曾在西湖区某医疗美容机构任职。从2019年9月开始,王某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在其租住的西湖区某高档公寓为顾客开展注射、填充、线雕等医疗美容项目,违法所得140300元。2023年6月14日,杭州市西湖区卫生健康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的规定没收未退回的违法所得7800元和相关器械药品,并处1241250元的罚款。

另外,王某使用的“进口”药品没有中文标识标签(未获得国内的进口批文),可能涉嫌药品管理罪在另案处理中。


同样的,福建罗源法院也审理了一起医美纠纷案。2022年6月,女子杜某开始在林某工作室接受面部填充,在做完三个疗程后认为鼻基底法令纹改善效果不佳,于是又做了补充胶原蛋白进行填充,最后杜某全脸肿胀、红肿发热。在之后的两个月内,林某又给杜某注射了一支溶解酶、带往江苏注射四支溶解酶,情况仍未改善。今年1月9日,林某将其带往上海做异物取出术、黄金微调、筋膜悬吊等手术,但过了手术恢复期,杜某面部状态仍大不如前。双方就面部状况协商经济赔偿无果,最终林某被告上了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林某无医疗美容资质,却擅自为杜某做面部注射,致使杜某注射后出现面部肿胀、发热等不适症状,已构成侵权,林某应对杜某承担赔偿责任,扣除被告已支付的医疗费及补偿款70804.42元,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3960元。

02|生美医美要分清,不同资质不同工

生美和医美的界限一定要划分明晰。生活中一些美容方面的纠纷,究其原因,大都是因为混淆了生活美容和医疗美容。两者的根本区别在于是否具有创伤性或侵入性。医疗美容属于将医疗技术运用到美容中,生活美容多是通过化妆品中的氨基酸、A醇、玻色因等化学物质,来改善皮肤状态、延缓衰老。

根据《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显示,医疗美容是指运用手术、药物、医疗器械以及其他具有创伤性或者侵入性的医学技术方法对人的容貌和人体各部位形态进行的修复与再塑,达到美化改善人们的容貌、体形的目的。要开办医疗美容机构需要经卫生行政部门登记注册获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诊所备案凭证》(诊所类),诊疗科目为“医疗美容科”等。

《美容美发业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规定显示,美容是指运用手法技术、器械设备并借助化妆、美容护肤等产品,为消费者提供人体表面无创伤性、非侵入性的皮肤清洁、皮肤保养、化妆修饰等服务的经营性行为。要开办生活美容机构须具取得营业执照,应领取《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单纯美甲、美睫除外),经营项目为“美容店”。

同时,对负责开展美容作业的人员也有准入的要求。

负责实施医疗美容项目的主诊医师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❶具有执业医师资格,经执业医师注册机关注册;

❷具有从事相关临床学科工作经历。其中,负责实施美容外科项目的应具有6年以上从事美容外科或整形外科等相关专业临床工作经历;负责实施美容牙科项目的应具有5年以上从事美容牙科或口腔科专业临床工作经历;负责实施美容中医科和美容皮肤科项目的应分别具有3年以上从事中医专业和皮肤病专业临床工作经历;

❸经过医疗美容专业培训或进修并合格,或已从事医疗美容临床工作1年以上。

不具备上述规定的主诊医师条件的执业医师,可在主诊医师的指导下从事医疗美容临床技术服务工作。

从事医疗美容护理工作的人员,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❶具有护士资格,并经护士注册机关注册;

❷具有二年以上护理工作经历;

❸经过医疗美容护理专业培训或进修并合格,或已从事医疗美容临床护理工作6个月以上。

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核定并办理执业注册手续的人员不得从事医疗美容诊疗服务。

从事美容美发服务的美容师、美发师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

❶应当取得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

❷从业人员必须经过卫生部门的健康检查,持健康证明上岗。 

医疗美容在器械药品使用上也需注意,如若是正规进口产品,包装上应有中文标签标识。即使生活美容机构使用的是非医疗器械、药品,若服务内容是诊疗活动,也不排除其涉嫌非法行医。

03|微信宣传有红线,广告宣传要当心

在资质问题之上,更多的还是广告宣传的监管问题占大头。朋友圈作为医美人拓客的重要来源之一,是吸引客户的宣发平台,也是广告监管的集中之地。朋友圈的广告行为适用于《广告法》和《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

在2015年9月1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条中,对于广告发布者的范围由之前旧法规定的“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扩展延伸到了自然人,转发朋友圈的广告或许要冒法律风险。在《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中也提到,微信朋友圈、微博等社交媒体中转发广告帖,也要承担广告发布者的责任和义务。

根据我国《广告法》《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民营院长俱乐部曾总结归纳了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的五大红线来提醒医美从业者,以下内容:

红线一 ·虚构伪造产品、研究结果,误导消费者

一般来说,虚假广告是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广告。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均会被认定为虚假广告: 

(一)商品或者服务不存在的;

(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

(三)使用虚构、伪造或者无法验证的科研成果、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信息作证明材料的;

(四)虚构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效果的;

(五)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其他情形。

红线二 · 宣传医疗项目功效

国家《广告法》规定,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不能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也不能与其他药品、医疗器械的功效和安全性或者其他医疗机构比较。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则规定,医疗广告的表现形式不得含有保证治愈或者隐含保证治愈;以及宣传治愈率、有效率等诊疗效果的内容。

红线三 ·  擅自使用“代言人”

国家《广告法》规定,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所以明星、代言人,这套商品常用的宣传套路,在医疗领域是一个“雷区”。

红线四 ·  利用患者形象作证明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六)项“医疗广告的表现形式不得含有以下情形:利用患者、卫生技术人员、医学教育科研机构及人员以及其他社会社团、组织的名义、形象作证明的;”的规定。

红线五 · 损害国家和民族的尊严

《广告法》第九条规定,广告发布不得含有“妨碍社会公共秩序或者违背社会良好风尚;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的内容”。

据“国家市监总局2018年第三批典型虚假违法广告案件”通报,上海海远大心胸医院委托其关联公司设计制作了内容为“日本无条件投降日,1945年8月15日;日本为什么无条件投降?因为没有远大心胸!”的海报广告,并由医院管理人员通过微信朋友圈发布。

当事人恶搞历史的广告内容,严重损害了国家和民族的尊严,违反了《广告法》第九条的规定。2018年9月,上海市徐汇区市场监管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罚款70万元。

来源:诊锁界综合

编辑:南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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