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药代表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 为规范医药代表学术推广行为,促进医药产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审评审批制度改革鼓励药品医疗器械创新的意见》和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药品生产流通使用政策的若干意见》,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医药代表,是指代表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药品信息传递、沟通、反馈的专业人员。医药代表主要工作任务:(一)拟订医药产品推广计划和方案;(二)向医务人员传递医药产品相关信息;(三)协助医务人员合理使用本企